公共基础知识训练解析题

2009-09-07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

() 通利酱料厂是张某和李某夫妻投资、经工商登记成立的从事酱料加工的个体企业。

1998年,通利酱料厂生产销售“一河”牌蚝油200箱,获利5000元。该市三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通利酱料厂的“一河”牌蚝油的外观设计,仿冒其生产的“三河”牌蚝油的名称、包装和装潢,要求停止侵权,赔偿损失5000元。通利酱料厂辩称:其生产销售的“一河”牌蚝油的产品外观是独立设计的,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,其行为不构成违法。法院审理后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

71.本案中,通利酱料厂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包括

A.通利酱料厂的全部财产   

B.通利酱料厂租赁的包装设备

C.张某和李某的个人财产   

D.张某和李某的家庭财产

 

【解析】AD。民法通则29条: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。

 

72.“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”的行为判断,依据的是

A.《商标法》 B.《专利法》 C. 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   D.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
 

【解析】C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: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名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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